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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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莊霈渝 被告TRANTHIMYLOAN(中文姓名: 陳美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蔡嘉裕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書記官蔡柏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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