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29號原告 林士竤 (原名 林劍峰 )即林 李麗雲 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原告 林素真林李麗雲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林士竤原告 林萱茵 即林李麗雲之承受訴訟人
林高傑 即林李麗雲之承受訴訟人被告 林素敏 法定代理人 莊東龍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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