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號上訴人 洪睿麟 被上訴人 陳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8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