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219號原告AV000-H112017(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鄭政輝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3年度易字第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傷害部分,原告於和解後已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3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冠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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