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6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澤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第一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婉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