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陳國財 被告 王均政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葉芮羽法官陳力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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