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6號原告 劉慧華 被告 王心明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戴筌宇法官胡家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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