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4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三八號
聲請人 蕭慧貞 即旭貿企業社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三九九0││││││││三││├─┼─────────┼─────────┼───────────┼────────┼────────┼──┤│2│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五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三九九0││││││││二││├─┼─────────┼─────────┼───────────┼────────┼────────┼──┤│3│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三九九0││││││││一││├─┼─────────┼─────────┼───────────┼────────┼────────┼──┤│4│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二七一0││││││││0││├─┼─────────┼─────────┼───────────┼────────┼────────┼──┤│5│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二七0九││││││││九││├─┼─────────┼─────────┼───────────┼────────┼────────┼──┤│6│台北銀行中壢分行│旭貿企業社蕭慧貞│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壹萬元│TP二0二七0九││││││││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