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甲○○即大大影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張震武~B法官張明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F0~T40┌──────────────────────────────────────────────────────┐│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1│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十月五日│貳萬元│BT0七七一0二││││││││七││├─┼─────────┼─────────┼───────────┼────────┼────────┼──┤│2│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貳萬元│BT0七七一0二││││││││八││├─┼─────────┼─────────┼───────────┼────────┼────────┼──┤│3│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壹萬元│BT0七七一0二││││││││六││├─┼─────────┼─────────┼───────────┼────────┼────────┼──┤│4│大大影印社│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五日│壹萬元│BT0七七一0三││││││││二││├─┼─────────┼─────────┼───────────┼────────┼────────┼──┤│5│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二月五日│貳萬元│BT0七七一0二││││││││九││├─┼─────────┼─────────┼───────────┼────────┼────────┼──┤│6│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四月五日│貳萬元│BT0七七一0三││││││││0││├─┼─────────┼─────────┼───────────┼────────┼────────┼──┤│7│大大影印社甲○○│中國信託桃園分行│九十三年六月五日│貳萬元│BT0七七一0三││││││││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