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廣平食品有限公司兼上列被告法定代理人丙○○籍設桃園被告丁○○籍設桃園
乙○○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5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廣平食品有限公司、丙○○及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丙○○、丁○○及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廣平食品有限公司、丙○○及丁○○連帶負擔10%、由被告丙○○、丁○○及乙○○連帶負擔85%,其餘由被告丙○○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㈠被告廣平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廣平公司)於民國94年4月16
日以被告丙○○、丁○○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商務卡使用契約,領有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一張,依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下稱信用卡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持卡人應按時給付各項帳款,否則應依94年5月1日修正條款第15條約定,按週年利率17%加付遲延利息,並按月收取逾期手續費,詎被告廣平公司自95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依信用卡條款第21條及第22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餘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㈡被告丙○○於94年4月1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一張(卡號:
0000-0000-0000-0000),依信用卡條款第14條、第15條約定,持卡人應按時給付各項帳款,否則應依94年5月1日修正條款第15條約定,按週年利率17%加付遲延利息,並按月繳付逾期手續費,詎被告丙○○自95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按期繳款,依信用卡條款第21條及第22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現尚餘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㈢被告丙○○於94年5月20日以被告丁○○、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5月24日起至100年5月24日止,第一年按月繳息,第二年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被告丙○○自95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償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現尚餘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按契約書第7條約定,債務人於逾期未還款時,借款人同意取消優惠利率,改按原貸款利率加計郵政儲金一年期利率3%(即3+2.030+3)計算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㈣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商務卡申請書、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修訂條款、微型創業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帳欠餘額資料、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等影本各一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商務卡申請書、信用卡保證書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修訂條款、微型創業貸款契約書、借據、授信約定書、電腦查詢帳欠餘額資料、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存款轉帳收入傳票、放款轉帳支出傳票等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做何聲明或陳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再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478條、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廣平公司等人既未依約繳付各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借款本息,依兩造所訂契約之約定,系爭消費借款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應全部清償,並給付約定之利息及違約金,惟被告迄今仍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廣平公司、丙○○及丁○○連帶給付121,152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應給付46,4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被告丙○○、丁○○及乙○○連帶給付100萬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李麗娟附表一:被告廣平公司、丙○○、丁○○部分:
┌─┬──────┬──────┬────┬────────┬─────────────────┐│編│所欠本金金額│還款截止日│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1│121,152元│95年2月1日│17%│自95年2月2日起至│自95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⒈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⒉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⒊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附表二:被告丙○○部分:
┌─┬──────┬──────┬────┬────────┬─────────────────┐│編│所欠本金金額│還款截止日│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1│46,478元│95年5月1日│17%│自95年5月2日起至│自95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清償日止│⒈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100元。│││││││⒉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⒊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600元。│└─┴──────┴──────┴────┴────────┴─────────────────┘附表三:被告丙○○、丁○○、乙○○部分:
┌─┬──────┬──────┬────┬────────┬─────────────────┐│編│所欠本金金額│還款截止日│週年利率│利息│違約金││號│(新台幣)│││││├─┼──────┼──────┼────┼────────┼─────────────────┤│1│1,000,000元│95年1月23日│8.03%│自95年1月24日起│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至清償日止│以內者,按週年利率8.03%加計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加計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