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08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 林春秀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林春秀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紀施秀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60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