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四六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毛重零點叁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後毛重0點三六九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管檢字第0九三00一一二八五號檢驗成績書一份在卷可稽,足認係查獲之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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