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9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第二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本院審酌後認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許瀞心法官林家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唐淑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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