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7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七二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七六號),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本件車禍肇事主因為被告甲○○未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被告之過失程度較重,及被害人無照駕駛,所受傷勢非輕,及被告甲○○犯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形,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三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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