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2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221號原告 何晉澄 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所為之104年7月7日桃監裁字第裁52—DB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靜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書記官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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