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07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碩勳
馬宗凡 被上訴人即原告 許慎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經核定各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各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書記官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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