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273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石聿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他字第468號執行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石聿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四案,後案犯罪均在前案判決確定前,合乎數罪併罰原則,然聲請人因欲聲請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乙事,檢察官礙難准許,故聲請人提出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雖非違法而因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者而言。而是否屬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應從檢察官所為之實質內容觀察,不應侷限於已核發執行指揮書之情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0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僅在明定檢察官於執行單一確定判決所生指揮當否之管轄法院而已,至於受刑人在數罪執行中,依同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數罪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檢察官怠不提出聲請,因認檢察官對於執行之指揮有所不當所為之聲明異議案件,如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之該數罪案件,係各由不同法院判決確定時,究應由何法院管轄聲明異議案件?刑事訴訟法則漏未規定。參諸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之「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之定管轄法院原則,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刑,目的乃在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其對檢察官怠不聲請定刑之聲明異議,與檢察官之聲請定刑具有法律上之同一事由,因此,對於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刑而檢察官怠予聲請之執行指揮當否之聲明異議,應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由該案中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管轄,始符刑事訴訟法關於定刑管轄原則之體系解釋(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49號、109年度聲字第4168號、109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倘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
別經各該法院判決及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等情,有前開各該法院判決、裁定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前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受刑人具狀表示其係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6月1
3日南檢文丙111執聲他468字第1119041091號函覆,未依其所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在卷可參,並經本院調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他字第468號卷核閱無誤,而受刑人請求合併定執行刑之9罪,即聲請人於111年5月26日刑事聲請狀所載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693號(即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8年5月30日宣示判決)、108年度執更字第4363號(即附表編號2至7,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8年6月25日宣示判決)、109年度執字第14487號(即附表編號8,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9年5月20日宣示判決)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496號(即附表編號9,最後事實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10年10月26日宣示判決),是各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應為附表編號9所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故按上開說明,本件管轄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聲明異議人遽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瓊琳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6罪)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12/9至106/3/23107/1/29107/6/10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南檢106偵7293南檢107毒偵1018南檢107毒偵1971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上訴1037107簡1161107簡2892判決日期108/5/30107/4/26107/9/26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台上2959107簡1161107簡2892確定日期109/1/2107/8/15107/10/1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中檢109執助693)編號2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中檢108執更4363)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105/3/15107/5/25107/7/1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中檢107偵21972號等中檢107偵21972號等中檢107偵2197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上訴347108上訴347108上訴347判決日期108/6/25108/6/25108/6/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8上訴347108上訴347108上訴347確定日期108/7/12108/7/12108/7/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2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中檢108執更4363)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9/7/30107/6/12107/2/18至107/2/19偵查機關年度案號中檢107毒偵3557中檢108偵33763南檢108偵6707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案號108上訴347109易775109上訴1133判決日期108/6/25109/5/20110/10/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上訴347109易775111台上998確定日期108/6/25109/6/16111/3/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否備註編號2至7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5月(中檢108執更4363)中檢109執14487南檢111執2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