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金簡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金簡字第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筱潔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39號、第15296號、第15840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11509號、第22957號、第249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1年度金訴字第720號),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訴訟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康筱潔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康筱潔知悉金融機構帳戶及所連結之虛擬貨幣帳號均為個人信用之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且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在虛擬貨幣平台申設帳號(綁定金融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請開立之銀行帳戶、虛擬貨幣帳號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可能被犯罪集團利用作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或作為掩飾或隱匿他人實施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1月中旬某日(公訴意旨誤載為111年部分,應予更正),為貪圖每儲值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可獲得3千元之報酬,即先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LINE暱稱「陳先生」之成年人,先將其所申設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綁定「泓科科技(幣託)帳號:Z0000000000000000
il.com」(下稱系爭幣託帳號)。再將其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中信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幣託帳號及密碼等資訊告知「陳先生」,以此方式幫助詐欺集團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其等因詐欺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並因此獲得28,000餘元之報酬。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取得上開中信帳戶及幣託帳號資料後,即基於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及洗錢犯意,以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對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使其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以附表所示方式交付財物,再轉匯或轉提,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康筱潔於警詢、偵查之供述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二)附表所示被害人於警詢中之指述。
(三)附表所示儲值、匯款之單據、泓科科技所查詢系爭幣託帳戶資料、系爭幣託帳戶基本資料查詢、登入IP位址紀錄及虛擬貨幣加值提領明細、系爭中信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編號五所示彰化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四)附表編號1至3、5所示被害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各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單一行為,幫助詐欺如附表所示被害人6人,及幫助掩飾或隱匿如附表所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
(二)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被害人部分移送併辦,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三)被告本案為幫助犯,犯罪情節顯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本件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四)爰審酌被告已經有類似前案紀錄,經法院判刑確定執行完畢,仍不知警惕,在現今詐騙案件猖獗之情形下,仍恣意在上開玉山帳戶綁定系爭幣託帳號後,併同系爭中信帳戶資訊交給身分不詳之人,容任他人以上開資料作為犯罪之工具,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經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見本院金訴卷第67至68、89至90、125至126頁所附調解筆錄),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無業,離婚,子女由前夫照顧等家庭經濟狀況(本院金訴卷第5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本件被告雖自承系爭中信帳戶部分獲利8千元;系爭幣託帳戶部分獲利2萬餘元等語(附表編號五所示案件偵卷第32頁、附表編號四案件警卷第6頁),然考量被告已經與多數被害人達成和解,如按約定條件給付,被告將無從保有上開犯罪所得,如再予以沒收,顯然過苛,故不予就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七、本案經檢察官周盟翔提起公訴,檢察官呂舒雯、黃淑妤移送併辦。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怡蓁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第1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備註一籃翊綾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1月29日14時59分許,先傳送虛偽貸款簡訊後,再以LINE暱稱「張專員」向籃翊綾佯稱:借貸款項需支付保證金云云,致藍翊綾陷於錯誤,於同日17時25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虎尾新興店以「張專員」提供之條碼繳款,將2萬元、14,000元儲值至系爭幣託帳戶內,嗣後並遭提領。★起訴部分★111年10月18日在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02號調解成立(約定被告賠償34,000元)。二 戴暐倞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2日9時52分許,以LINE暱稱「游經理借錢不求人」、「ONLINESERVICE」向戴暐倞佯稱:需至TOP平台註冊辦理,且其在註冊平台輸入之銀行帳號有誤,需要繳費解除云云,致戴暐倞陷於錯誤,於同年月3日20時52分許,至全家便利商店板橋瑞安店以「ONLINESERVICE」提供之條碼繳款,將2萬元儲值至系爭幣託帳戶內,嗣後並遭提領。★起訴部分★111年9月28日在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740號調解成立(約定被告賠償14,000元)。三 吳靜妍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5日間,以LINE暱稱「蘇專員」、「onlineservice」向吳靜妍佯稱:其帳號寫錯了,需以購買點數方式更正及證明還款能力云云,致吳靜妍陷於錯誤,於同年月7日19時8分許,至統一便利超商勇強店以「onlineservice」提供之條碼繳款,將1萬元儲值至系爭幣託帳戶,嗣後並遭提領。★起訴部分★111年9月7日在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665號調解成立(賠償8,000元)。四 劉聖慈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初,在臉書社團張貼賺錢訊息,以LINE暱稱「tiktok派發專號」向劉聖慈佯稱:先從「de.bestaby.com」網站註冊安裝APP,再依該平台指示匯入款項操作即可獲取佣金等語,致劉聖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12月8日18時許,至全家便利超商林口樂活店以對方所提供之條碼繳款,將2萬元儲值至系爭幣託帳戶,嗣後並遭提領。★111年度偵字第11509號移送併辦。★111年10月18日在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02號調解成立(約定被告賠償2萬元)。五 蕭涵婕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1年4月26日7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向蕭涵婕自稱為「sharon」,向蕭涵婕佯稱:可以匯款後操作幣牛交易網站,以美元購買加密貨幣增值獲利云云,致蕭涵婕陷於錯誤,而於111年5月3日10時21分許,將44,700元匯至 郭淑慧 (由檢察官另案偵辦)設於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由不詳詐欺集團成年成員於同時27分許併同該帳戶內其他款項轉匯48萬元至系爭中信帳戶,並隨即轉匯、提領一空。★111年度偵字第22957號併辦。★111年10月18日在本院以111年度南司刑移調字第802號調解成立(約定被告賠償44,700元)。六 彭俊浩 詐欺集團某成年成員於110年12月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onlineservice」向彭俊浩佯稱:其貸款所輸入之銀行帳號錯誤,需繳納款項始可解凍帳戶云云,致彭俊浩陷於錯誤,至統一便利超商義山店以「onlineservice」提供之條碼繳款,將2萬元儲值至系爭幣託帳戶,嗣後並遭提領(併辦意旨記載交付財物為購買遊戲點數部分應予更正)。★111年度偵字第24932號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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