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3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抗字第35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抗告人即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㈠聲請人甲○○以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之前,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㈡惟查附表二罪,前經本院96年聲字第5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已於96年6月2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科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所定「未執行完畢」始得聲請減刑之規定不符,乃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提起抗告略以: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二罪,與聲請人另犯之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5年度訴緝字161號判決確定)為同一案件,該毒品案件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504號裁定減刑在案,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未就與上開毒品案件為同案件之附表所示2罪同為減刑之裁定,自有不當各等語。
三、按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原審認聲請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所處之刑已執行完畢,乃駁回聲請人之減刑聲請。依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53號裁判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即聲請人所犯如附表2罪,偽造文書5月、妨害婚姻4月),指揮書執畢日期96年6月2日,但同一段資料又記載「...桃園地檢92年偵字第14415號【按即附表編號2】.96年執更字389號執行,執行:有期徒刑8月,95年10月3日入監,95年10月31日受刑人入臺南監獄,95年10月31日起算,指揮書執畢日期97年10月26日,羈押折抵7日,累進縮刑36日,97年9月20日縮刑期滿。」(見本院前案紀錄表第11頁、12頁),則聲請人聲請減刑之二罪究否已執行完畢,尚非無疑,因卷內資料並非周詳,且無相關執行卷宗,本院無從判斷如附表所示二罪是否已執行完畢。
五、原審認附表二罪已執行完畢,駁回聲請人減刑之聲請,容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發回原法院調取有關執行案卷查明後再為妥適之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洪光燦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連續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變造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所犯法條│刑法第239條│刑法第212條│├────────┼──────────────┼──────────────┤│犯罪日期│92年4月中旬起至同年6月10日止│92年8月1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2年度偵字第10748號│92年度偵字第1441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360號│93年度桃簡字第1900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4月28日│92年12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3年度桃簡字第360號│93年度桃簡字第1900號││決├──────┼──────────────┼──────────────┤││確定日期│93年6月14日│93年4月26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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