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829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10號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第24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一方為法人使用定型化契約,並在契約中預定兩造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另一方被迫接受該合意管轄,須遠赴定型化契約預定之合意管轄法院應訴者,自顯失公平。從而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乃明定當事人在此種情形下,得於言詞辯論前聲請法院裁定移轉管轄,以確保經濟上弱者之訴訟權。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確屬定型化契約,原告又係法人,被告則為原告信用卡之持卡人,其於立約時之住所地暨目前住所地均在彰化縣彰化市內,有信用卡申請書、被告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稽。是原告要求經濟上弱者即被告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對被告防禦之訴訟權確有所不公,爰依前開法條規定及被告之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其住所所在地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書記官朱苑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