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高聿正
被   告  蘇金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使用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部分區域;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除去設
  置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然未提出上開2筆土地登記謄本,亦未
  記載被告應同意原告使用同段714地號土地範圍,及被告占
  用原告所有同段727地號土地範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請原告提出上開2筆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被告應同
  意原告使用面積及被告占用面積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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