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告 高聿正
被 告 蘇金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同意原告使用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部分區域;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應除去設
置原告所有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上之地上物,
並將土地返還原告。然未提出上開2筆土地登記謄本,亦未
記載被告應同意原告使用同段714地號土地範圍,及被告占
用原告所有同段727地號土地範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請原告提出上開2筆土地登記謄本並陳報被告應同
意原告使用面積及被告占用面積等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