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55號聲請人 陳英沂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10日內,陳報附表所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規定,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5月3日向本院遞狀聲請更生,衡其情節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靜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何嘉倫附表:
┌──┬────────────────────────┐│項目│內容│├──┼────────────────────────┤│1│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7+1)×34×10=2,720。│├──┼────────────────────────┤│2│參聲請人於其債權人清冊就債務之發生原因所載,除乙│││筆為助學貸款外,其餘債務種類均為現金卡、信用卡債│││務,並用以支付「生活支出」、「以債養債」等,則聲│││請人於信用卡、現金卡遭強制停用後,如何支應所稱之│││生活支出?又究竟係何種生活支出致須以債養債方式負│││擔?債務累積是否為奢侈浪費所致?請說明之。│├──┼────────────────────────┤│3│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情事,而須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解決債務問題?│├──┼────────────────────────┤│4│陳報聲請人參與95年債務協商起至毀諾時之每月薪資,│││暨其95年至98年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5│聲請人95年與安泰銀行達成協商後,共清償了幾期?分│││別繳款之日期為何?(請依時間順序排列)總繳款金額│││為何?最後一次繳款日期為何?│├──┼────────────────────────┤│6│聲請人毀諾95年協商方案後,分別與哪些債權人達成「│││個別一致性協商」,又分別還款之情形為何?請依時間│││順序表列與之達成個別協商之「債權人名稱」、「首期│││還款日期」、「約定月還款金額」、「已還款期數」、│││及「其最後一次繳款之日期」。│├──┼────────────────────────┤│7│參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伊100年4│││月1日起至101年12月15日間曾擔任臨時工,則該臨時│││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又於上開期間聘僱其擔任臨時工之│││雇主為何?(請陳報僱主姓名、連絡電話、地址)又每│││月工資約23,000元之計算方式為何?│├──┼────────────────────────┤│8│陳報聲請人目前每月工作所得數額,並提出102年4月│││10日後之薪資轉帳記錄。│├──┼────────────────────────┤│9│聲請人就「房屋租賃費」部分,先稱租用新北市中和區│││房屋每月支付房租費用8,900元,於後又稱計算平均每│││月支付1,483元云云,聲請人究每月支付於租賃費用之│││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提出有繳交房租之證明。│├──┼────────────────────────┤│10│聲請人稱伊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6,000元(含醫療費用│││)、母親扶養費2,000元,其酌定每人每月之扶養費依│││據為何?扣除醫療費用部分後,其扶養父親之數額為何│││?除聲請人外,其他兄姐如何分擔台中房租、父母扶養│││費?│├──┼────────────────────────┤│11│接續上述二項,為釐清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金額,請│││依「項目」、「原因」、「每月花費數額」重新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並提出各項支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已陳報之單據即毋庸再行提出);又倘支出項目係屬│││聲請人整體家庭生活開銷或扶養費等,請依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平均負擔提列。││││├──┼────────────────────────┤│12│陳報聲請人父母近兩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3│請分別條列其「個人衛生清潔用品及家庭用品等」之「│││支出項目」、「原因」、「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為何高達7,200元?│├──┼────────────────────────┤│14│聲請人是否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相關補助,請說明原因為│││何?│├──┼────────────────────────┤│15│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表列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名義之保險資訊,以「保險公司」│││、「保險種類」及「每月保費金額」,及若終止該保險│││契約可領回之「解約金」之數額為何等方式說明。(以│││上均須檢附證明文件)│├──┼────────────────────────┤│16│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