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逸晨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1年度毒偵字第64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朱逸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事實
一、朱逸晨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9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6年5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4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96年度訴字第14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97年度訴字第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97年度訴字第13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於99年4月1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99年10月21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2月25日晚上10時許,在屏東縣長治鄉某廟宇旁,以將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未扣案)加水液化後施打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在屏東縣屏東市○○街○○巷○○號行竊,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使用之殘渣袋1個,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朱逸晨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其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篩選,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確呈現嗎啡(施用海洛因之代謝物為嗎啡)陽性反應,有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毒品案件涉嫌人尿液採證編號姓名對照表(代碼編號:00000000號)、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代碼編號:00000000號)及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查獲照片2張在卷可稽;此外,扣案之殘渣袋1個,經以毒品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呈現嗎啡、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初步檢驗報告表1份在卷可佐,可見該殘渣袋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觀之事實欄所載被告前案紀錄,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追訴處罰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其再犯本案,已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初犯」或「5年後再犯」,自應依同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為上開犯行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前案紀錄,於99年10月21日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曾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戒毒處遇及刑事處罰,猶未能知所警惕,顯然漠視法令之禁制,惟其犯罪行為主要係戕害自身,且事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無不良,暨其施用毒品之動機、目的、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之殘渣袋1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陳明確,且含極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而未能析離,亦無析離實益,當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國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佳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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