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告甲○○
丙○○乙○○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B書記官沈育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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