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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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39654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陳報名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