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竹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
被移送人   彭裕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08年10月18日竹縣埔警偵字第108000621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彭裕楷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叁仟
元。扣案強力膠壹罐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貳個,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彭裕楷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0月14日11時許。
㈡、地點:新竹縣○○鎮○○路○號。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彭裕楷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採證照片3張。
㈢、扣案強力膠1罐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可資證明。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吸食強力膠,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潛
在危險,然係屬自戕行為,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兼衡其年
齡、智識程度、國中畢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強力膠1罐及含有強力膠之塑膠袋2個,為被移送人所有
且係供其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
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且有採證照片3張在卷可佐,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書記官蕭宛琴
附錄本案處罰條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