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462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羽婕 (原名:
傅惠勤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傅羽婕(原名:傅惠勤)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574元,應繳裁
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4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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