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5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交簡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24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金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
實欄一、第2行所載「地方法」,應更正為「地方法院」,
第4行所載「新竹縣竹北市溝貝街某工地」,應更正為「新
竹縣竹北市新北街與溝貝街口附近之『環北印象』建案工地
內」,暨證據欄應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為證據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金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
上之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且政府各相關機關已就酒後
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
甚久,被告對於該項禁令當知之甚詳,詎仍於酒後駕車,缺
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安全之觀念,所為實不
可取,且被告前已有4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最
近一次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以102年度竹交簡字第69
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竟未記取前案教訓,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並衡
酌本件被告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0毫克,超出
法定要件濃度不多,其駕駛交通工具為機車,並未肇事造成
他人傷亡或財物損失,犯罪情節尚非嚴重,復考量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暨其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工、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參被告之警詢筆錄
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狀(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慧儀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405號
被告黃金源男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0○0號
居新竹縣○○市○○○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金源前有四次酒駕公共危險前案紀錄,最近一次經臺灣新
竹地方法以102年度竹交簡字第699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4月
確定,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執行完畢。詎不知悔改,於109
年2月22日下午3時15分許,在新竹縣竹北市溝貝街某工地飲
用保力達藥酒若干至同日下午3時20分許後,其吐氣酒精濃
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竟貿然於同日下午5時許酒後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下
午5時5分許,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環北路5段與華興街口時,
為警攔檢並於同日下午5時25分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發
現其吐氣酒精濃度測定值達每公升0.30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黃金源警詢、偵查中自白。
2、酒精濃度測定紀錄表1份。
3、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員
職務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各1份。
二、核被告黃金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9日
檢察官張凱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3月21日
書記官許戎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