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司簡調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金春 、陳XX(聲請狀未記載完整姓名)間
債務清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陳金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
卡使用,惟未依約繳款,相對人陳金春尚積欠聲請人新台幣
(下同)1,257,806元未為清償。而查相對人陳金春明知負
有債務,然為避免其於繼承後遭強制執行,將其應繼承之不
動產於民國107年1月2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登記與相對人陳
XX。是相對人陳金春應按原應繼承之遺產價值範圍內給付聲
請人1,257,806元,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陳金春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駁回
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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