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87號聲請人 張宗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8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昶宏興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8,000元│100年1月10日│AD0000000│3個月│││公司│瑞祥分行│││││├──┼────────┼──────┼───────┼──────┼─────┼──────┤│002│昶宏興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8,000元│100年2月10日│AD0000000│4個月│││公司│瑞祥分行│││││├──┼────────┼──────┼───────┼──────┼─────┼──────┤│003│昶宏興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18,000元│100年3月10日│AD0000000│5個月│││公司│瑞祥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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