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7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766號聲請人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益宗 代理人 陳韻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76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合作金庫商業│99年12月31日│300,000元│AL0000000│││運銷合作社陳益宗│銀行營業部││││├──┼─────────┼──────┼──────┼─────────┼─────┤│002│保證責任台灣省青果│合作金庫商業│99年12月31日│300,000元│AL0000000│││運銷合作社陳益宗│銀行營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