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6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64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新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1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台灣新發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未詳細記載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或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日起算,本院於民國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利息請求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算或以附表所載之利息起日起算,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秀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