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勇雄律師
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 律師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陳富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95年7月7日本院訊問後,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所犯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2、3款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2人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8日起,均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鳳山刑事第2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洪珮婷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