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献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献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楊献章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受刑人楊献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6.08.01│96.08.0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臺中地檢98年度調│││年度案號│字第10453號│偵字第23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實│案號│98上訴651號│100上易919號│││審││││││├──────┼────────┼────────┼────────┤││判決日期│98.11.19│100.09.08││├─┼──────┼────────┼────────┼────────┤│確│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定││││││判├──────┼────────┼────────┼────────┤│決│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00年度上易字第│││││1989號│919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4.21│100.09.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653號│執字第11804號││││(已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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