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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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蔡明宏因妨害自由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a.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b.有期徒刑3月│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c.有期徒刑5月│折算壹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4.16│99.03.05(如犯罪事實│99.03.09(如犯罪事實││││欄八所示)│欄九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8352號;98年度選偵字第││度案號│第2126號│99、102、222號;99年度偵字第4018、6807、74││││60、8279、8376號;99年度選偵字第176、17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5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30│100.08.16│100.08.1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9年度易字第2458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9.27│100.08.16│100.08.16│├─┴───────┼──────────┼──────────┼──────────┤│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838號│││1279*9*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於折算壹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明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9.03.18(如犯罪事實│99.03.19或20(如犯罪││││欄十所示)│事實欄十一所示)││├─────────┼──────────┴──────────┼──────────┤│偵查(自訴)機關年│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8352號;98年度選偵字第│││度案號│99、102、222號;99年度偵字第4018、6807、74││││60、8279、8376號;99年度選偵字第176、178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16│100.08.16││├─┼───────┼──────────┼──────────┼──────────┤│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100年度上訴字第109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8.16│100.08.16││├─┴───────┼──────────┼──────────┼──────────┤│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0年度執字第4838號│││├─────────────────────┤│││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於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