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議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議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王議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姚勳昌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卓佳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受刑人王議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2月│││││(10次)│├──────┼─────────┼─────────┼─────────┤│犯罪日期│98.1.6下午1、2時許│98.1.6下午3、4時許│97.9.7至98.1.5│││││(10次)│├──────┼─────────┼─────────┼─────────┤│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455號│字第455號│第155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4號│98年度訴字第944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41││實││(99聲1926號)│(99聲1926號)│號(99聲1926號)││審├────┼─────────┼─────────┼─────────┤││判決日期│98.4.14│98.4.14│99.6.30│├─┼────┼─────────┼─────────┼─────────┤││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944號│98年度訴字第944號│99年度臺上字第5695││判││(99聲1926號)│(99聲1926號)│號(99聲1926號)││決├────┼─────────┼─────────┼─────────┤││判決確定│98.5.4│98.5.4│99.9.16│││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6612號(編號1至4│第6612號(編號1至4│第11633號(編號1至│││以100執更矩266號「│以100執更矩266號「│4以100執更矩266號│││臺中高分院99聲2172│臺中高分院99聲2172│「臺中高分院99聲│││號」定應執行刑11年│號」定應執行刑11年│2172號」定應執行刑│││,刑期99.9.21至109│,刑期99.9.21至109│11年,刑期99.9.21│││.1.4)│.1.4)│至109.1.4)│└──────┴─────────┴─────────┴─────────┘
受刑人王議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1月│├──────┼─────────┼─────────┼─────────┤│犯罪日期│97年2月間某日│97.10.30│97.11.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556號│第27984號│第2798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74號│100年度上訴字第933│100年度上訴字第93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98.7.27│100.6.30│100.6.30│├─┼────┼─────────┼─────────┼─────────┤││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1374號│100年度臺上字第│100年度臺上字第││判│││4937號│4937號││決├────┼─────────┼─────────┼─────────┤││判決確定│99.11.9│100.9.8│100.9.8│││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1633號(編號1至│矩字第11579號(編│矩字第11579號(編│││4以100執更矩266號│號5至6定應執行刑16│號5至6定應執行刑16│││「臺中高分院99聲│年3月,刑期109.1.5│年3月,刑期109.1.5│││2172號」定應執行刑│至125.4.4)│至125.4.4)│││11年,刑期99.9.21│││││至109.1.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