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曉明上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曉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高曉明前犯強制性交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20597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3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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