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9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中榮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05年度偵字第5023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KANGDING」商標之便鞋壹仟壹佰伍拾雙(肆拾陸箱)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中榮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並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以105年度偵字第5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之「KANGDING」商標便鞋1,150雙(46箱)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可資參考。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並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主觀犯意,業以105年度偵字第50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為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之「KANGDING」商標便鞋1,150雙(46箱),經鑑定結果確為仿冒品一節,有商標侵害分析書及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案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各1份在卷可查。是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上揭扣案物係屬義務沒收之物,聲請人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自應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允妤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