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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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勞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聲字第27、28、29號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104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104年度勞聲字第23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3條所定情事,當事人固得聲請法官迴避,使該當法官就當事人之具體訴訟事件不得執行審判職務。然應以其訴訟事件仍繫屬於法院,尚由該法官審理為要件。倘該事件已終結,不再繫屬於管轄之法院,或已非由當事人所指之法官所審理,即不得聲請該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同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聲請再審事件,及本院104年度勞聲字第23號聲請迴避事件之承審法官均應予迴避。惟查:上開104年度聲再字第1號、同年度勞再抗字第1號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6月4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另同年度勞聲字第23號聲請迴避事件,則經本院於同年7月31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此分別有該事件之裁定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8頁)。是依首開說明,上開事件既均已終結,不再繫屬於本院,承審該等事件之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聲請人就上開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乃於法不符,均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媛媛
法官陳心婷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李佳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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