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19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孝儀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39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0520號、104年度偵字第45
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鄭孝儀因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4年度易字第3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該判決書經郵務機關於民國104年6月22日送達被告位於新竹市○區○○路○○○巷○號住處,並由其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在卷為憑(原審卷二第153頁)。嗣被告於104年7月1日合法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記載「上訴理由另狀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本院卷第206頁),本院審判長乃依刑事訴訟法第36
7條但書規定,於104年8月17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亦經郵務機關於104年8月21日送達被告上開住所,並由其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參(本院卷第262頁),但被告收受上開裁定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到本院,是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吳淑惠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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