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6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601號、96年度緩字第29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肆拾玖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172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6年7月5日確定,97年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物盜版PS
2遊戲光碟49片(詳96年保管字第2071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
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7172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6年7月5日確定,97年
7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上開扣案之盜版PS2遊戲光碟49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譚系媛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