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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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4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438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選任辯護人 范光柱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45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835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陳榮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桂芳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