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191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程權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0月18日下午3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