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45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朗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526號、104年度執字第11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朗所犯如附表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明朗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修正條文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者,舊法一律應併合處罰,致原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喪失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而新法原則上不得併合處罰,然容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顯修正後之新法對被告較為有利。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作為對受刑人定刑之依據,合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187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查本案受刑人王明朗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即附表編號4至5號之罪刑)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7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5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5號所示合計各罪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3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至5號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上開各罪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所犯附表編號1、3至5之罪所宣告之刑,則均非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曉鳳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03.07│102.03.07│102.05.08│├──────┼───────────┼───────────┼───────────┤│偵查(自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2年度毒偵字第36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65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18號││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9號│102年度訴字第349號│102年度訴字第4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8.28│102.08.28│102.08.26│├─┼────┼───────────┼───────────┼───────────┤│確│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49號│102年度訴字第349號│102年度訴字第413號││決├────┼───────────┼───────────┼───────────┤││判決確定│102.09.17│102.09.17│102.09.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2428號│署102年度執字第2429號│署102年度執字第2434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更字第32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12.20上午7時40分許│102.2.18上午6時許││├──────┼───────────┼───────────┼───────────┤│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年度及案│104年度偵字第10513號│104年度偵字第10513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7.15│104.07.15││├─┼────┼───────────┼───────────┼───────────┤│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決├────┼───────────┼───────────┼───────────┤││判決確定│104.08.10│104.08.1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聲請易科罰金、│││罰金之案件│不得聲請社會勞動│不得聲請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1725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