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潮小字第127號
原 告 曾一峯
被 告 聶子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1,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
國10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嗣後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0,000元及
如上開所述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100年2月21日5時11分許起,在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住處,利用電腦連線至雅
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使用「LKK電子商品銷售賣場」之店名
,刊登標題為「全新盒裝代理商日立500G硬碟單價新臺幣(
下同)1150元」之拍賣廣告。嗣原告於同年3月6日某時許
,在屏東縣牡丹鄉住處,利用電腦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閱覽該拍賣廣告,被告有出售上開硬碟之意,遂於同日18時
33分許下標標得上開硬碟1個(下稱系爭貨物),並使用「
雅虎輕鬆付」方式付清貨款1,205元,詎被告竟未依約寄送
系爭貨物予原告,經原告多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被告拍賣
之上開網頁意見欄內,請求被告履行上開寄送貨物義務,被
告先假意推拖,後即置之不理,而原告再與其聯絡時,被告
反嗆前已多次遭網友提告,檢察官均以不起訴處分,如原告
提出詐欺刑事告訴,檢察官亦不會起訴,原告深感遭受被告
詐欺行為且被告迄今仍置之不理,精神上痛苦不堪,爰依債
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已付之價金
1,300元及賠償被告精神上之損害即慰撫金18,700元等情。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0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返還價金部分:
⒈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被
告拍賣網頁意見欄內,催告被告出貨、退還款項之列印通話
內容(見本院卷第4頁)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屏東地檢署)調取原告對被告
提出詐欺告訴卷宗(100年度他字第923號、101年度偵字
第753號),依屏東地檢署偵查結果,被告確有上開刊登廣
告販售給原告系爭貨物及未交付貨品予原告之事實(見屏東
地檢署100年度他字第923號卷〈下簡稱屏檢他字卷〉第31
頁至第34頁),應堪認原告主張被告販售系爭貨物未交付之
事實為真實,而予採信。
⒉然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貨物價金1,300元及賠償慰
撫金18,700元等情,經本院閱覽上開卷證資料,認原告上開
向被告買受系爭貨物價金業經雅虎奇摩拍賣網站返還,為原
告所自承,此有屏東地檢署於100年9月21日檢察事務官詢
問筆錄(見屏檢他字卷第33頁)在卷可佐,雖原告於檢察事
務官詢問時稱:雅虎奇摩網站因原告之申訴,因而賠償等值
金額之補償等語。惟經查,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貨物,係利
用雅虎奇摩網站「輕鬆付」之付款平台以為付款交易,而該
「輕鬆付」交易系統係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因應現代電子商務
發達後,買賣糾紛或類似網路詐欺層出不窮的虛擬付款交易
平台,即買方如在上開網站上拍定某種貨品,則將價金以匯
款或ATM轉帳等多種方式,先置於賣方的虛擬帳戶中,俟買
方收到貨物且無何問題後,雅虎奇摩網站始將置於賣方虛擬
帳戶內之貨物價金准予賣方提領,如買方未收到貨物或是貨
物有瑕疵,則買方向網站申訴後,網站會主動將賣方虛擬帳
戶內之價金凍結或退款予買方,買方可藉「提款轉出」機制
將現金收回,該制度實類似社會上之「履約保證」制度,此
觀諸卷內雅虎奇摩網站「輕鬆付」制度介紹說明(見屏檢他
字卷第35頁至第36頁)至明。本件被告於100年11月24日在
屏東地檢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稱:其帳戶被雅虎奇摩網站停
權,「輕鬆付」帳戶被凍結,雅虎奇摩網站將原告所付款項
復撥付原告(見屏檢他字卷第85頁)等語,復參酌原告於屏
東地檢署檢察官偵查時已自承收到雅虎奇摩網站「等值補償
」,衡情應為雅虎奇摩網站自被告「輕鬆付」虛擬帳戶內扣
存原告已付貨款,再將該貨款退還原告,故上開原告表示雅
虎奇摩網站「等值補償」乙語,非雅虎奇摩網站對原告之賠
償,殆無疑義。否則依現代電子商務之發達,使用網站拍賣
平台買賣之人甚鉅,所發生之糾紛及類似詐欺行為者,不知
凡幾,果如原告所言,網站均先賠付受詐騙之買方「等值補
償」,則任何網站均無此財力為之,遑論網站並不承受買方
對賣方之求償權,更無可能,原告上開主張網站已為「等值
補償」等語,實屬誤解,不予採信。
⒊況原告購買系爭貨物,依卷內原告拍定金額為1,150元,加
上郵寄掛號費用55元,共計1,205元(見屏檢他字卷第9頁
至第10頁),此外並無任何付加金額,則與原告上開請求被
告返還之金額1,300元不合,原告亦未舉證以實其說。從而
,本院認原告上開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貨物價金之主張,洵屬
無據,不予採信。
㈡精神上損害賠償即慰撫金部分:
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
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則上開民法第195條第1項為
侵害人格權之獨立請求權基礎,法律將7種人格權與概括人
格法益並列,符合前提侵權行為要件後,如被害人遭受列舉
之7種人格權被侵害,方得以此為請求權基礎,請求精神上
之損害賠償即慰撫金,合先敘明。
⒉惟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為成立要件,蓋侵權行為
之責任,以填補損害為目的,倘無損害,則行為雖違法,亦
不發生損害賠償問題。又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
侵害他人人格法益須情節重大,始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查原告向被告在網路平台購買之系爭貨物,業經雅虎奇摩拍
賣網站將原告預先匯入被告帳戶款項返還原告,已如上述,
然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類似詐欺行為究受有何損害,或
造成其名譽有何受損,或受有何負面評價,致有情節重大之
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被告類似詐欺
行為之精神上慰撫金18,700元,即無足取。至原告雖主張被
告遭網友披露有多起消費糾紛並涉及詐欺之嫌,使其於向被
告提出之民、刑事訴訟曠日廢時並所費不貲云云,惟未舉證
以實其說,其空言主張,要不足採。
叁、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返還原告買賣系爭貨物價金1,300元及賠償原告精神
上所受損害18,7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確定本件訴
訟費用為1,150元(含第一審訴訟費用1,000元及公示送達
費用150元),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