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821號
原   告  周美珠
       陳嘉泓
被   告  張宏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宏德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7,355元(即原告請被告拆除之土
地於民國102年1月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萬6,281元
原告聲明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之面積3.4平方公尺=15萬7,355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
繳之1,440元,本件尚應補繳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2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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