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11號
原   告  蔡木蘭
訴訟代理人  蔡建邦
被   告  陳繼良
       陳靜芝
       陳靜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清字第007037號」記載,應更
正為「清字第007307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