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63號
原 告 何昇鴻
被 告 中科101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建裕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科101社區管理委
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