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國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國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三兆汽車商行法定代理人 蔡碧珠 訴訟代理人 劉明聰 再審被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王卓鈞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800元,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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