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1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7條之常業搶奪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下同)94年6月22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9月2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至於被告以需還朋友錢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認為被告經檢察官起訴之搶奪罪嫌達11起,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現又待精神鑑定中,被告所稱需償還債務之情,顯難因此具保而使羈押原因消滅,爰不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戰諭威法官楊智守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美玲